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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修例案首控反恐例兩認罪者同意案情 計劃炸死警員再「全民執槍」 (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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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8國際人權日」遊行,本港激進反對派組織「屠龍小隊」與另一組織涉計劃設炸彈並槍殺警員,律政司首引《反恐條例》在本宗反修例案件檢控多人。「屠龍小隊」隊長和屬另一組織的24歲男子承認《反恐條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24歲男子另承認「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兩人今(22日)在高院同意案情。

無業被告黃振強(案發時22歲,下同)為屠龍小隊隊長,他和吳智鴻(24歲,工程人員)承認上述爆炸罪,另一同案被告早前已認罪。黃振強日前亦承認《反恐條例》「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至今3人承認《反恐條例》罪行。

綜合黃吳的同意案情,民陣發起當年12月8日在港島遊行,「屠龍小隊」和吳智鴻所屬組織串謀策劃用槍,以及在遊行路徑中放兩個炸彈殺害警員,其後就可「全民執槍」,即撿其佩槍作為己用。事前,黃吳曾到台灣參加軍事訓練,吳採購槍彈及組團與兩個組織成員到西貢試槍,槍手由吳安排。

兩人承認的案情稍有分別,黃指吳是整個「12.8計劃」的主腦,而吳承認與黃是策劃「12.8計劃」的其中兩人。他們均表示在元朗7.21事件後透過Telegram互相結識,吳向黃提過認為警方和示威者武力不對等,要推翻政府先要「搞掂」警方,軍火到港可以「殺狗(意指殺警)」。

此外,案情透露「屠龍小隊」的成立,同年8月荃灣有示威者被追打,黃和Telegram群組成員決定報仇並組成小隊。黃成為隊長後獲得金錢資助,他亦代表過小隊接受「立場新聞」和《蘋果日報》訪問,令小隊被視為「勇武」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