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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涉狎護士 私醫得直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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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六旬私家診所醫生涉於2020年3月在停車場及私家車內,非禮在他診所工作的21歲女護士,摸其胸部及強吻她,醫生經審訊被裁定兩項非禮罪成,判囚5個月。他不服提定罪上訴。高院法官陳仲衡接納雖然醫生辯稱沒非禮事主,但裁判官仍需考慮他是否「真實相信」事主同意他作出猥褻行為,昨判醫生上訴得直,撤銷定罪,發還裁判法院重審。

陳官批准被告關國安(60歲)以原有條件保釋,包括不准離港。上訴方庭上稱稍後或會申請訟費,陳官聞言表示,上訴理據包括原審大律師嚴重失職,「相關證供我睇到發嬲,如果你想我嘅憤怒喺訟費判辭表達出嚟,你可以寫」。

陳官在判辭指出,上訴方爭議原審時的辯方大律師嚴重失職,令上訴人得不到公平的審訊。陳官接納原審大律師的供辭,提到他在開審前已向上訴人分析作供與否的利弊,而上訴人傾向不作供,加上上訴方無法證明若他不作供,便必然被判罪成,故大律師沒有嚴重失職;至於上訴方質疑事主X的供辭不可信,陳官認為原審暫委裁判官鄭潤聰的證供分析「仔細和客觀」,不接納此上訴理據。

上訴方:事後仍拖手用餐或致誤會

陳官唯一接納的理據是裁判官忽略了上訴人是否真誠相信X同意他作出猥褻行為。上訴方爭議X在發生首次非禮行為後,仍拖着上訴人的手到餐廳用餐,沒有表示不悅或離開,「在一些關鍵的問題如『你係咪想做我girlfriend(女朋友)?』不置可否,更可能加深上訴人的誤會」。陳官接納案中有足夠證據使裁判官需要考慮,上訴人會否誤以為獲得X的同意,故判上訴得直,案件須發還另一裁判官重審。

【案件編號:HCMA 38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