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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公屋居屋平權案 律政司獲批終極上訴許可 (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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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公屋和居屋計劃不承認海外結婚的同性伴侶,涉及遺產繼承的法例亦不承認同性婚姻關係。先後有男同志入稟司法覆核,尋求推翻房委會決定和挑戰遺產繼承法例。高院原訟庭在3宗案件裁定男同志一方勝訴,房委會和律政司不服上訴,全部遭上訴庭駁回。政府向上訴庭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上訴庭今(26日)頒判辭指,3宗案件涉及廣泛重要的法律觀點,故批出3案的終極上訴許可。

在同性伴侶申請公屋案,原告Nick Infinger於2018年在加拿大與丈夫結婚,返港後以「一般家庭」身分申請公屋。在符合入息資格下,他和丈夫被房委會以不符「夫婦」定義而拒絕申請。

至於同性伴侶入住居屋案,原告為已離世的吳翰林(Edgar)與其丈夫李亦豪(Henry)。兩人2017年在英國結婚後,以綠表資格購入居屋單位,獲房委會告知同性配偶不能視為「家庭成員」加入為住客。

另於遺產繼承權案,原告李亦豪一方指《無遺囑者遺產條例》和《財產繼承(供養遺產及受養人)條例》列明的「有效婚姻」只涵蓋異性伴侶,不包括同性伴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