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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聞

信條文細節取平衡 「境外勢力」定義倘「寫死」成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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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政府在23條諮詢文件中首次建議引入「境外干預」罪,文件提及干預罪時,指有5種干預意圖、至少5種配合境外勢力做法及至少7種不當手段。被問及是否意味可達到175種的檢控組合,梁愛詩說,諮詢文件寫得比較詳細,草擬法例有本身規則,有些人希望定出細節,有些人希望不要這麼多細節,相信諮詢文件已取得平衡。

至於諮詢文件提及不當手段「可」涵蓋多種行為,是否包括條例外更多的情况,梁笑着沒正面回應,「可的意思,可以,亦可以不需要」。

指03年「外國政團」定義窄

對於「境外勢力」定義,梁愛詩說,要看草案再評論條文定義,原則上罪行針對的「境外勢力」不限外國政府或執政黨,因外國政府可支持組織或控制成員,提醒若定義上「寫死」反而造成漏洞。她憶述,2003年時提出的外國政治團體定義很窄,「是指參政團體,議政團體都不是」,但今時今日論政團體及其他外國組織干預行為,已超出批評議事,故需防止干預。

她又說,外國政府及媒體不時利用香港攻擊中國,認為香港「既無辦法討好他們,也無法滿足他們要求」,只能做好自己立法和執法工作,「這個法律不是對付外國人或不同政見的人,是維護國家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