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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密免責辯護 6附帶因素須全符 倘圖危國安 林定國:公眾利益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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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委員會昨日審議「國家秘密」相關罪行,政府在條文加入「指明披露」免責辯護,僅限揭露嚴重影響特區政府依法執行職能,或揭露公共秩序、公共安全或公眾健康嚴重威脅兩個目的,並需符合其他條件。律政司長林定國表明,如披露國家秘密是意圖危害國安,上述辯護理由不會適用。保安局長鄧炳強稱,「指明披露」門檻很高,在自證披露的公眾利益大於不披露時,附帶的6項須考慮因素「每一項你都要能夠滿足到」。

「指明披露」辯護條款適用於涉「國家秘密」的部分罪行,包括任何人如明知某資料、文件或其他物品屬或載有國家秘密,而在沒合法權限下披露的行為。林定國稱,若動機是要傷害國家安全,自然不能夠用其他理由辯護。

條文列明,披露者自證披露的公眾利益明顯重於不披露,並有6個因素「須考慮」,包括披露前有否採取替代方案。鄧炳強解釋,附帶的6項因素每一項「都要能夠滿足到」,包括事件嚴重性、披露帶來的損害或風險程度等,「例如是否應告知更高層的人,由他們披露」。鄧形容國家秘密是重要的國家安全成分,因此要達很高門檻才有例外安排。

新民黨葉劉淑儀認同任何人披露國家秘密前要符合條例列出的要求,非「認為符合公眾利益去爆料,就自動有個辯解」。她舉例,負責看守水壩者不應因「水壩即將爆了就要告知市民」,而應先告知工程師及上司。她又引2019年新冠疫情「吹哨人」武漢市中心醫院已故醫師李文亮為例,「他有否先跟上司講,抑或他就咁出去講?」保安局副秘書長廖李可期回應稱,現時草案條文正列明了相關要求。

披露剪鋼筋適用否 鄧炳強:不評論特定情况

實政圓桌田北辰稱,2018年披露紅磡沙中線剪鋼筋工程事故的動機是為了維護國家安全,但亦有可能引起恐慌,問「指明披露」辯護條款是否適用。鄧炳強回應稱不方便評論特定或個別情况。

辯護條款提到,被告須考慮「是否有合理理由相信該項披露符合公眾利益」。新民黨黎棟國關注如何驗證「合理理由相信」。林定國稱,首先被告要真誠相信這是一個理由,而理由仍需符合客觀標準,「否則你個人可能諗埋好奇怪嘅嘢」就不足夠。

條文要求非法管有國家秘密者,若採取一切合理步驟盡快交予警員處理,可作免責辯護。民建聯陳克勤關注市民拾獲國家秘密後或因驚恐而丟棄。律政司署理首席政府律師梁文豐表示,若明知是國家秘密而丟棄,屬滿足披露下「放棄管有」定義。

明報記者

(23條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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