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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利益納免責辯護 須符9條件 舉證責在被告 披露利益須「明顯」重於不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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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政府早前曾提及會就「國家秘密」相關罪行考慮引入「公眾利益」作抗辯理由,昨公布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加入了相關免責辯護,要達辯護門檻須符合目的及考慮因素等共9項條件,較2003年版本多(見表),新增考慮因素包括有否採取「屬合理地切實可行」的替代方案、是否基於緊急情况等。2003年版本的辯護理由包括披露目的是揭露官員濫權、嚴重疏於職守等,今次版本未保留,改為目的是揭露嚴重影響政府依法執行職能的情况。政府在文件表示,被告要為免責辯護肩負「舉證責任」。

一個月諮詢中,多個法律專業團體及新聞組織包括新聞行政人員協會、記協、大律師公會、律師會等,促將公眾利益為免責辯護納入條文。根據草案,任何人如明知某資料、文件或其他物品屬或載有國家秘密,而在沒合法權限下披露,不論涉否危害國安意圖即屬犯罪,可判囚10年,如證明披露屬「指明披露」,可作免責辯護。

較03年增6考慮因素 如有否替代步驟

草案條文列明,「指明披露」限兩個目的,包括揭露嚴重影響特區政府依法執行職能的情况,或揭露公共秩序、公共安全或公眾健康的嚴重威脅。政府2003年推23條立法時,7月提交的修正案亦設類似的「公眾利益」的辯護條款,當時可成辯解的披露目的包括「揭露任何官員的不合法活動、濫用權力、嚴重疏於職守或其他嚴重不當行為」,今次則未涵蓋。

在考慮辯解是否成立時,最新草案規定要在顧及整體情况下,揭露範圍不可超越揭露目的所需,以及該項披露的公眾利益「明顯」重於不披露,而2003年版本未有「明顯」二字。今次版本亦額外列明,是否符合「指明披露」須考慮6項因素,包括事件嚴重性、有採取合理地切實可行的步驟、有否合理理由相信披露是符合公眾利益、披露所照顧的公眾利益、披露帶來的損害或損害風險的程度,以及是否基於緊急情况。

記協:遺憾豁免範圍較建議狹窄

政府在昨交立法會的參考資料摘要表示,保護國家秘密本身也屬重要公眾利益,任何有關免責辯護,都必須滿足相當高的門檻和嚴格條件,又說因只有被告本人知道披露國家秘密的原因,被告人應就有關免責辯護肩負舉證責任以防濫用。記協昨發聲明稱,留意到關於國家秘密的罪行有加入涉及公眾利益的披露豁免,惟豁免範圍仍較記協早前建議狹隘,亦未釐清公眾利益定義,就此非常遺憾。

「國家秘密」範圍相若諮詢 維持7類

另外在早前諮詢過程,條文如何界定「國家秘密」亦為社會着眼點,包括關注涉「關乎中國或香港特區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秘密」範疇太廣。昨公布的草案條文相關部分,最終與諮詢文件相若,「國家秘密」涵蓋範疇維持7類,但未再進一步闡述涉經濟或社會發展秘密的涵蓋範圍或定義。

明報記者

(23條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