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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

學校借場辦體育活動 增國安條款規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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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2017/18學年起推行的「開放學校設施推動體育發展計劃」鼓勵公營學校借場予體育團體舉辦體育活動。教育局昨日致函學校,邀請學校下學年參加計劃,當中附上20項條款,並新增要求,表示文體旅局可在3個情况下立即中止體育團體項目,包括文體旅局「合理相信」體育團體繼續推行項目將不利於國家安全利益等。

在該計劃下,文體旅局負責接受有意參與的體育團體申請。通函列明,獲批的體育團體須簽署承諾遵守20項「使用學校設施條款」,以保障學校免於租用團體的疏忽行為而導致的申索、損失或損害。

3情况叫停 涵「相信不利國安」

比對去年條款,今年新增要求,提到倘出現3個情况,文體旅局有權立即中止項目,包括「體育團體曾經或正在從事任何構成或導致,或任何可能構成或導致危害國安的罪行,或其他不利於國安利益的行為或活動」;「由體育團體繼續推行項目將不利於國家安全利益」;又或「文體旅局合理相信以上所述的任何情况即將出現」。

通函提到,如體育團體被發現不遵守使用條款,學校可禁止其入校及使用學校設施,或隨時終止借用設施。

有意參加的學校須於下月28日或之前,將附有校長簽署和蓋章的申請表及「可供體育團體租借設施資料表」交回教育局。局方今年8月30日或之前將通知學校是否獲批參與。

獲批學校可於2024/25學年就體育團體舉辦的第一項活動,獲發4萬元津貼;其後每項活動(如有)可獲3萬元津貼,總額上限19萬元,即最多可就6項活動獲發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