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咬耳漢上訴得直 減刑半年至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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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2019年11月太古城中心外發生傷人案,被告陳真被控3項有意圖而傷人罪及1項普通襲擊罪成,判囚14年半,他不服判刑提出上訴;上訴庭昨日裁定陳真上訴得直,額外獲減刑半年,總刑期改為14年,陳真在勝訴後表現平靜。上訴庭在判辭中反駁上訴方提出的多項理據,但就陳真向4名受害人賠償合共393萬元,認為可構成減刑因素,故下調其刑期半年。

賠償4受害人393萬 構成減刑因素

上訴人陳真(現年54歲)於2019年11月3日,在太古城中心外與人爭執時持刀刺中溫浩倫夫婦,再襲擊溫的親戚,並咬甩時任區議員趙家賢的左耳。原審法官張慧玲量刑時,考慮陳真亦被打至重傷及連累家人被「起底」,減刑半年,由囚15年減至14年半。

上訴庭於判辭指出,陳真的兩項有意圖傷人罪的盲目和兇狠程度,以及對溫與趙造成的創傷,每項罪行量刑起點為7年絕不為過。針對上訴方提出張官欠缺考慮陳真的個人背景與犯案時處於失控狀態,上訴庭反駁指陳真的酗酒情况令自身情緒與抑鬱問題變得複雜,他犯案時「失控」又與喝酒有關,以致被罵髒話後不能控制好脾氣,故陳真的個人背景無法構成減刑。

上訴庭續指出,陳真聲稱受挑釁才犯事,自稱有正面良好品格,如他案發前已簽文件,承諾死後遺體會捐給中文大學醫學院作研究抑鬱症之用;惟上訴庭指案發時溫浩倫批評商場保安讓防暴警進場,只是針對保安,陳真無故向溫高呼「光復台灣」才是直接挑起事端;正面良好品格一般指持續地為社會貢獻,簡單地簽下一紙承諾死後遺體捐出,未能符合相關證明品格標準。

惟上訴庭認同陳真向受害人賠償合共393萬元可構成減刑,指陳真需變賣物業套現;雖然律政司一方提出賠償是陳真被受害人索償的必然後果,但上訴庭認為這說法非完全公道,因為有人即使被索償乃至被裁定須賠償後,仍會想盡辦法拖延賠錢,但陳真在開審前已有賠償安排,顯出誠意,故認為張官不應將賠償一事從減刑因素中剔除,因此認為陳真就賠償及張官已給予的減刑因素下,應獲減刑多半年,將14年半刑期改為14年。

【案件編號:CACC60/22】

(反修例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