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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司得直 上訴庭:特首證明書研判具風險 法庭須接納 《榮光》頒禁令 禁4項意圖傳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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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律政司就反修例歌曲《願榮光歸香港》申請臨時禁制令,昨日獲裁定上訴得直,上訴庭頒發禁令,新聞工作和研究活動則不受限制。上訴庭在判辭指出,特首根據《港區國安法》發出「證明書」,研判具煽動意圖下傳播《榮光》構成國家安全風險,法庭必須完全接納證明書的評估,對此「絕對遵從」。判辭提到,《榮光》現時在網上廣泛流傳,單靠刑事檢控不足以解決問題,否則繼續有損國安。

特首李家超昨晚在facebook表示歡迎裁決,指禁令有效維護國安及國歌尊嚴,可令市民明白有關行為違法,同時保障市民依法享有的自由。律政司長林定國說,《榮光》用作煽動提倡「港獨」,判辭顯示法庭考慮到政府提交的證據,同意有必要頒令。

李家超:禁令有效護國歌尊嚴

上訴庭引律政司:《榮光》歌曲本身不會被禁

律政司去年6月入稟申請《榮光》臨時禁制令,原訟庭法官陳健強拒批禁令。事隔逾11個月,上訴庭昨撤銷原審裁決,批出臨時禁制令,禁止以分裂國家、侮辱國歌及煽動等4項意圖傳播《榮光》,但新聞工作和研究活動不受限制,又引述律政司一方指出,《榮光》歌曲本身(per se)不會被禁止(見表及詳見另稿)。

上訴庭引述終院在英國大狀Tim Owen案的判辭指,法院須對國家安全因素給予最高比重。上訴庭表示,《港區國安法》和本港所有刑事、民事法律一樣並行,惟單靠刑事法律起訴危害國安罪行,不足以維護國安;刑事起訴不是保障國安的唯一手段,民事法律須在適當情况下提供協助。

上訴庭稱基於憲法原因,評估和應對國安風險的責任落在行政機關,而不是法庭;行政部門擁有經驗、資源和獲取情報的渠道,可判斷國安風險,法院則專注解讀和運用法律;就本案而言,特首李家超去年7月以國安法第47條向法庭發證明書,指4項涉傳播《榮光》的行為構成國安風險,而民事禁令有助減低風險。上訴庭認為,政府肩負維護國安重任,特首證明書對法院具約束力,法庭必須全盤接納證明書的評估,「這是絕對意義上的遵從」(That is deference in its absolute sense)。

稱仍有司法角色 審視有否礙人權公平審訊

不過,上訴庭指法庭仍有司法角色,負責審視決定有否影響人權和公平審訊等。上訴庭表示,行政部門基於國安所作出的決定,不會免於司法審查;但若證明政府的國安考慮屬實,法庭就不會以自己的觀點取代決定維護國安所需的措施。上訴庭強調法庭不會越界「闖入屬於行政部門專享的國安領域」,法庭亦不會試圖以自己的觀點取代行政部門的看法。

據律政司早前庭上引述警員誓章,指《榮光》將2019年以來的非法暴力示威「浪漫化」,甚至用作傳播分裂國家思想。上訴庭提到,《榮光》現仍在網上廣泛流傳,若歌曲被誤認為「國歌」或激發港獨情緒,有必要立即停止違法傳播,頒下禁令具迫切性。

上訴庭批評,涉違法傳播《榮光》的被告顯然無視法律,導致公眾誤解歌曲意思,反映只靠刑事檢控無法維護國安;禁令會對實際或潛在違法者產生阻嚇作用,有助消除公眾誤解。上訴庭認為《榮光》涉及的刑事問題嚴重,法庭須立即干預,否則無法彌補對國安的損害。

律政司除了就禁令上訴,亦要求法庭宣告禁令附上的32條《榮光》片段屬於禁令禁止的範圍。上訴庭稱證據清楚表明,32條影片具煽動分裂意圖或將《榮光》誤認為「國歌」,信納有關影片具備犯罪意圖及犯罪行為,裁定片段違反禁令限制。

【案件編號:CACV274、CAMP303/23】

明報記者

(反修例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