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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屠龍案控方結案陳辭:恐怖主義定義涵擲彈毁公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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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反恐條例》首案「屠龍小隊」和無名組織等涉策劃2019年用炸彈殺警,當中6男1女不認罪在高院受審,案件步入尾聲。控方結案陳辭針對恐怖主義行為的定義,指「掟汽油彈、打爛公共設施都算」。控方又指涉案兩枚土製炸彈雖然體積不大,但經軍火專家化驗後被評定具有很大威力。控方今繼續陳辭。

指達成協議否無關定罪

控方大律師周凱靈向陪審團表示,本案涉及共5項控罪,包括「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及「串謀謀殺」等。控方認為恐怖主義行為包括投擲汽油彈及破壞公共設施;部分控罪帶有「串謀」成分,串謀是指各被告之間的非法協議,定罪與協議能否達成沒有關係。非法協議的分工內容「冇可能咁蠢用白紙黑字寫低」,亦毋須「坐低一齊傾」,同伙之間可以互不相識,但他們須知道自己分工及協議的最終目標。

稱專家驗證涉案彈威力大

周表示,控方先後傳召3名從犯證人作供,包括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無名組織成員彭軍壕及槍手蘇緯軒。針對黃振強是否一名「貪威識食」之輩,周稱辯方會批評黃不可信,形容黃「想拎着數、想認威」、不斷說「屠龍」漸有名氣,以及「好多事係佢揸主意」而不告訴隊員。

周又稱,黃本身是搭棚工人,「有幾多個後生仔喺呢個年紀會見到百幾萬(元)」,他可能會「賭大咗」或借賭博來減壓,惟陪審團應憑觀察黃在庭上的言行舉止來判斷他是否可信,亦毋須考慮黃的政見立場,同樣道理亦適用於彭及蘇。

周又指出,2019年12月9日,警方在灣仔華仁書院外起獲一大一小的土製炸彈,軍火專家發現炸彈內藏鐵釘,引爆後能危害400米範圍內的人。周指「炸彈好似好細,但軍火專家話佢哋威力好大」。早於同年8月,被告張銘裕與無名組織隊長吳智鴻互有私訊,從兩人對話得知,當時張知道吳購入槍械,故吳才向張說要預先進行槍械射擊訓練,「到有槍先識用」。吳亦有仔細部署。

【案件編號:HCCC164/22、255/23】

(反修例風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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