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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機構女事務助理稱廣告有性暗示 告5藝人及2公司老闆性騷擾失敗 兼付訟費 (1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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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於區院工作的司法機構事務助理早前入稟,指區院附近的巴士燈箱等廣告對她性騷擾,向5名藝人和其公司兩位老闆展開平等機會訴訟,要求就情感創傷賠償300萬元及道歉。區院法官高勁修今(2日)頒判辭,指廣告無異於一般大眾化廣告,更批評指控答辯人「誘姦」是惡意中傷、瑣屑無聊及無理纏擾,須予以剔除並撤銷訴訟,下令助理支付訟費324,215元。

申索人Y報稱任職司法機構,她無法律代表,較早時分兩案入稟區院興訟。申索人於首案指,在上班時見到巴士廣告之中的長者模特兒與答辯人A容貌相似,申索人投訴廣告是叫她替A口交。申索人又指瀏覽網上新聞及廣告時,令她聯想到富可敵國的A向精心策劃炒作新聞,以向申索人發出性暗示。

申索人在次案向A的兒子B及B旗下的5名藝人興訟,分別為C、D、E、F、G。申索人指稱,涉事廣告令她認為B想結識申索人,於是發出性暗示或透過5名藝人提供性服務騷擾申索人,從而了解申索人的私生活甚或誘姦。申索人指B藉廣告欲向她表白,C和G以牀品等宣傳賣淫。

答辯人就不實指控申請剔除申索並撤銷訴訟。法官引述,申索人表示與7名答辯人的關係是政府工作人員和市民,申索人未看過5名藝人的電視節目,雙方互不相識。法官指,上述性騷擾不屬有關條例訂名的「僱傭範疇」,亦未能在廣告中察覺「性」的元素,認為申索人惡意中傷,構成欺壓和無理纏繞。

法官提及,申索人在誓章又指答辯人干犯刑事罪行及違反國安法,但沒在申索陳述書提到指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