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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12港人」案廖子文鄭子豪刑期上訴得直 判辭稱原定判罰導致失去減刑機會 (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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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12港人」案的廖子文和鄭子豪,2019年在灣仔一單位管有半製成汽油彈等物,他們承認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罪,分別判囚28個月及27個月,連同偷渡潛逃的妨礙司法公正罪,總刑期31個月。兩人不服刑期上訴,今年3月被裁定上訴得直,上訴庭今(30日)頒判辭指,兩名上訴人在獄中行為良好,一般預期會獲得減刑,除非有特殊情况,例如於《監獄規則》新增對國安的考慮,然而法庭口頭宣判時,修訂尚未生效,因此非本案議題。

上訴人為鄭子豪(現年21歲)及廖子文(現年21歲)。時任區院法官游德康2022年7月判刑後得知懲教署無法執行法庭命令,因兩人已服畢潛逃案10個月刑期。游官其後於「判辭後記」中稱,如他一早知悉,將下調兩人刑期至21個月,以符合31個月總刑期,建議兩人上訴以修補「判刑缺陷」。

上訴方認為刑期下調之外,幅度也不應僅為原審所構想的減刑至21個月,應是16個月,並引述《監獄規則》第69(1)和(2)條,行為良好的囚犯可享3分之1減刑,惟兩名上訴人扣除還押日數後,潛逃案的實際刑期為零,無法受益於前述減刑。答辯方反對。

判辭引述案例指,法官一般量刑時不會將良好行為的扣減考慮在內,但若減刑規則在實際運作上對囚犯造成不公,則上訴庭不會坐視不理。上訴庭留意到若製作汽油彈案提早判刑,或與潛逃案合併判刑,第69條便可能同時在兩案中運作,不能否定兩名上訴人是被奪去潛逃案的減刑機會。

判辭續指,兩名上訴人獄中一直紀錄良好,因此若依照上訴方的方法計算,二人實質已完成所有刑期,「這是回溯過去而非假設」;反之,對行為良好的囚犯而言,獲得3分之1的減刑也是一般預期。上訴庭裁定,將製燃彈案的刑期下調至16個月不會不公道,兩名上訴人在口頭宣判當天,已服畢全部或絕大部分刑期,遂撤銷原先28和27個月監禁,改判可令他們即時獲釋的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