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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聞

泄密罪「公眾利益」抗辯門檻高 「大部分情况未必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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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基本法》23條公眾諮詢上周結束,其中較受關注之處是「公眾利益」能否作為國家秘密罪的抗辯理由。保安局長鄧炳強昨日說,相關議題佔諮詢文件較多篇幅,有人憂誤墮法網,故會認真考慮是否加入豁免條款,但強調門檻應很高,披露相關公眾利益遠遠大於不去披露,及披露是否唯一維護公眾利益的方法等。書面建議摘要亦提及,所謂「公眾利益」必須是很重大公眾利益,有關公眾利益大於國安風險,亦非單純滿足公眾好奇心,而「大部分情况下未必符合這一門檻」。

大律師公會上月發表意見書,建議考慮引入「公眾利益」作抗辯理由,涵蓋所有可能干犯者,而非限於新聞從業員。公會認為,任何人在相關罪行下都可能干犯罪行,故辯護不能只限新聞從業員;惟認同辯護門檻不能低以防被濫用。律師會亦建議參考加拿大《資訊安全法》做法,為國家秘密罪引入公眾利益辯護,即被告須證明披露機密信息的公眾利益,大於保密的公眾利益,及須符合特定程序向相關政府部門匯報才可引用。

政府:「煽動意圖」罪行元素不清 立法釐清

至於就具煽動意圖行為方面,政府的諮詢書面意見摘要,引述有法律團體認為,意圖煽惑他人作出「不遵守香港特區法律」,或不服從根據特區法律發出的命令行為,「所涵蓋適用範圍過大」;另指有建議認為,界定煽動行為具主觀性,不同人對於煽動的理解和解釋可能不同,「需要確保執法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政府提到,現時「煽動意圖」相關罪行元素有不清晰之處,導致審訊時對罪行元素產生法律爭議,會透過是次立法及基於過往實際經驗,釐清或完善有關罪行元素。政府又指出,考慮到危害國安罪行的嚴重性,及過去幾年相關行為對本港的傷害及破壞,建議將「煽動意圖」罪及相關的「管有煽動刊物」罪罰則提高;另若干犯「煽動意圖」相關罪行時,如涉及勾結境外勢力,認為應屬「罪加一等」。

非法操練罪保留 純娛樂「戰爭遊戲」豁免

諮詢文件建議保留港英時代訂立的「非法操練」罪,經民聯議員陸瀚民昨關注,參與「戰爭遊戲」及持雙重國籍者服兵役會否獲豁免。鄧炳強指純粹娛樂會獲豁免,不會有模糊地方;而某人因在外地讀書或工作而要服兵役,並非法例針對的初衷,故亦會獲豁免;至於涉以其他科技訓練、與非法操練相關行為,他稱會研究將法例寫得盡量完備。

(23條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