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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改會2014倡廢「例外罪行」 反修例後政府明言「短期內不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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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基本法》23條立法建議將所有國安罪行列為《刑事訴訟程序條例》下的「例外罪行」,意味法庭無酌情權判處國安罪行罪成者緩刑。法律改革委員會2014年曾建議廢除「例外罪行」,當時兩個律師會也同意廢除建議;政府於2019年6月前一直未排除建議,至2021年再向立法會匯報時表示,經歷反修例風波後,「要求以嚴厲判刑以達到阻嚇作用的意見,以及重建香港守法文化的呼聲,屬前所未有的強烈」,不認為適合短期內推行。行會成員湯家驊近日回覆本報查詢時稱,除了社會情况變了,危害國安是特殊且很重的罪行,不適合判處緩刑。

兒童事務委員:少年犯應獲機會更生

本報向多名兒童事務委員會民間委員查詢有關廢除例行罪行的看法,部分人稱未及研究,其餘於截稿前未有回覆。委員之一、醫生王曉莉說,原則上在可行情况下,應倡議少年犯有機會獲教育、更生及融入社會。律師會及大律師公會未回覆。本報上周向社福界議員狄志遠查詢,他稱無為意該修訂。

據現行《刑事訴訟程序條例》,若法庭判處非例外罪行被告不多於兩年監禁,可頒令判以緩刑。在23條的小部分罪行中,最高刑期介乎3個月至3年。23條立法後,危害國安罪行不能判緩刑。

翻查英國《國家安全法》及反恐法例,前者無明文限制法庭判處緩刑;英國量刑委員會指引談及部分反恐罪行,亦有提到可判緩刑的考慮因素。英國過去有零星反恐案件被告獲判緩刑,例如2015年一名英國女子向在敘利亞的聖戰分子男朋友匯款1000英鎊,被判監21個月、緩刑兩年(見表)。

司法機構2012內部諮詢 八成撐廢除

法改會2014年建議廢除「例外罪行」類別,當時報告引述司法機構2012年諮詢處理刑事案的法官及司法人員,八成回應者贊成全面或部分撤銷限制,理由是1)法庭酌情權不應受限制,2)該限制對嚴重罪行是多餘,對較輕微罪行又令法庭判處緩刑受掣肘。

時任律政司長袁國強2014年在立法會回應說,當局對法改會建議持開放態度。保安局2019年6月24日回覆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也說,正檢視罪行趨勢和建議影響,協調政府立場。

保安局:罪案趨勢逆轉 不欲誤解可輕判

保安局其後在2021年回應稱,法改會建議在社會相對平穩時作出,但2019年6月後暴力事件及騷亂「徹底逆轉」罪案趨勢。局方說,「例外罪行」是刑法中最嚴重及暴力罪行,即使出發點非刻意,「廢除全部罪行會向公眾傳遞錯誤的信息,意味現在這些罪行的罪責不再嚴重,可以輕判」。司法機構回覆本報查詢時說,2012年後未再內部諮詢例外罪行之議題。

行會成員湯家驊說,很難說因個別罪行刑期輕微,就可容許法庭判處緩刑,法理上未必說得過去。

(23條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