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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前英屬土及殖民地七成半保留煽動罪 其餘普遍2000年後始廢除 學者:受法治程度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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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近日本港「立場新聞」案判決再次引起社會對煽動罪的關注。煽動罪並非香港獨有,據本報統計顯示,在目前英聯邦50多個國家地區中,大約七成半前英國屬土或殖民地國家仍保留煽動罪,最重可判終身監禁。至於兩成半已廢除煽動罪的國家,普遍在2000年後才陸續廢除,新加坡、馬拉維、烏干達等過去兩年才正式廢除煽動罪,顯示這項在英國有數百年歷史的控罪「易請難送」。

明報記者 林勵

研究法律歷史的加拿大卡爾頓大學榮休教授Barry Wright說,一個地方法制的完整及健康民主制度,均影響煽動罪的存廢,因政治多元、有效法律代表、以陪審團審訊等,均可約束煽動罪遭濫用。

英煽動叛國罪相似 數百年歷史後引入殖民地

英國普通法下的煽動罪與叛國罪性質近似,均針對危害國家罪行,用於保障英國王權。其中煽動罪針對對英王、政府或憲制秩序的憎恨或蔑視的言論或行為,其後引入英屬印度及多個英國殖民地。

本報統計,在包括英國在內目前56個英聯邦國家中,撇除兩個不曾成為英國殖民地的國家,54個國家中有40個在獨立後仍然保留煽動罪,13個國家已廢除,非洲岡比亞國會正討論是否廢除煽動罪。

以世界銀行2022年全球治理指數的法治排名計,廢除煽動罪的國家排名稍高,平均排名81位,保留控罪的國家平均排名98位。

小部分須證煽動暴力 包括加拿大

在保留煽動罪的40國中,其中非洲、拉丁美洲及大洋洲各佔約三分之一。當中,四成國家的刑期監禁兩年或以下,約六成監禁5年或以下;判監7年至終身監禁約佔三分之一(見圖)。小部分國家在煽動罪提及須證明煽動暴力或擾亂秩序,例如在法治排名較高的加拿大,最高法院在1950年代裁定,控罪必須證明煽動意圖是為了煽動暴力或擾亂秩序。

在多數保留控罪的國家中,嘗試作出或準備作出煽動意圖行為或發表煽動文字、刊物,均可入罪;在法例中,普遍均假定被告作出涉案言行,意圖帶來相應的後果。

在已廢除煽動罪的國家中,部分由討論到實際改變往往經年。例如英國法律改革委員會早在1977年的報告建議可廢除煽動罪,英國最後到2009年國會才正式廢除控罪。

加納1992年修憲,訂明保障言論自由,但到2001年後政黨輪替,才廢除控罪。烏干達憲法法院在2010年裁定煽動罪違憲,形容控罪含糊及保護殖民統治者免受批評,到2023年才廢除。

撰印度《刑法》歷史學家曾擬收窄控罪

因顧慮種族仇恨、宗教衝突保留

Barry Wright表示,在歷史上英國有機會收窄甚至廢除煽動罪。他舉例,草擬印度《刑法》的歷史學家Thomas Macaulay曾贊成收窄控罪,但顧慮種族仇恨及宗教衝突,故保留控罪,最終在亞洲多個英國殖民地保留煽動罪。

Barry Wright形容,英帝國歷史上嘗試令有組織的反對陣營或傳媒噤聲,隨着在澳洲或加拿大在自19世紀初刑事律師冒起及對多元聲音重視增加,更難控告煽動罪,對當朝的英國或殖民政府的吸引力也減少。

煽動罪在部分殖民地曾有不光彩歷史,但不少地方獨立後仍保留。港大法律學院榮譽教授劉岱偉說,不能低估慣性的力量,指有關法律仍得以存在,可能是立法機關無時間或精力處理,例如印度到近年才廢除煽動罪。